服務對象
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經桃園市政府轉介托育養護於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養護中心或長照中心者。
應備文件
-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調查表(1份)
- 申請人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桃園市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 委託代理書(直系血親或同戶籍家屬免檢附)。
*全家人口:除申請人本人,尚包括:
- 配偶。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
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之在學學生。
- 將申請人列入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其他應備文件
- 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明文件。
- 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教師及職業軍人請附薪資(餉)證明單。
- 榮民身分者請附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
- 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 工作有所異動時,檢附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需工作單 位證明)。